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吴健峰主任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高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指控高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高某某做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终通过吴健峰律师的辩护,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多次辩论,***终通过吴健峰主任的辩护,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高某某起诉,法院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并下裁定),吴健峰律师的无罪辩护方案成功,******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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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吴健峰主任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高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指控高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高某某做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终通过吴健峰律师的辩护,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多次辩论,***终通过吴健峰主任的辩护,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高某某起诉,法院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并下裁定),吴健峰律师的无罪辩护方案成功,******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服务费(提成)形式收受******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吴健峰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以及主动退赃,属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检查机关以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罪对高某提起公诉,吴健峰主任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细致研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证据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过吴健峰主任律师的努力辩护,法院判定集资诈骗罪不成立,仅认定被告人擅自发行股票罪一罪。刑期大大减少。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吴健峰主任律师经过认真的研究和仔细的分析并到案发现场实际勘查后认为:张某并没有供认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在张某没有供述的情况下证据应当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公诉方的证据并不符合以上条件,经过吴健峰主任律师的专业辩护,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因故意杀害李某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吴健峰主任律师经研究认为在基层法院审理管辖是错误的,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经吴健峰主任律师提出专业代理意见后案件被移送到农垦中院,至此在程序上为被害人找回了公平,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同样是让人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