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仗人间义
坚持信念 精通法律 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

Faith proficient legal justice uphold integrity

当前位置:首页 > 律所案例 > 案例详情
高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一案

       检察机关分别依据《刑法》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罪对高某提起公诉,吴健峰主任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细致研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证据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过吴健峰主任律师的努力辩护,法院判定集资诈骗罪不成立,仅认定被告人擅自发行股票罪一罪。刑期大大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