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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服务费(提成)形式收受******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吴健峰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以及主动退赃,属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