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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案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吴健峰主任律师经过认真的研究和仔细的分析并到案发现场实际勘查后认为:张某并没有供认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在张某没有供述的情况下证据应当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公诉方的证据并不符合以上条件,经过吴健峰主任律师的专业辩护,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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