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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王某被害人代理一案

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吴健峰主任接受被害人家属委托之后,积极的介入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被害人家属得到了相应赔偿,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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