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某因故意伤害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经查实高某确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基于事实存在的情况,吴健峰主任律师建议高某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争取从轻处罚。同时通过吴健峰主任律师对案件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努力,经过办案单位同意与被害人一方协调和解,高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实际的赔偿额也降低了很多,***终高某被判处缓刑。高某及其家人一再表示结果比他们预想的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