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及其业务员闫某某,明知其经营的杀虫剂系伪劣产品,而将20件该农药销售给某农植物医院业主董某。因该农药不合格,致使在董某处购进该农药的薛某某、赵某某种植的42公顷粘玉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9332元。
吴健峰律师认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而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指控李某某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健峰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同时对李某某量刑也提出了独立的量刑辩护意见,建议即便认定李某某构成犯罪也应当对其适用缓刑,虽然法院***终认定李某某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